第499章 追查鬼子战犯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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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如何对待这些已经放下武器的鬼子兵,是一件必须慎重的事情。

刘子龙一开始一直态度模棱两可,似乎对于被俘的敌人,都要继续采取宽大的措施。目的就是能够让对方顺利投降,稳住他们。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解除了武装的鬼子也逐渐失去了斗志,而且被刘子龙分散关押后,也难以成规模的组织起来后,刘子龙终于露出了獠牙。

参考了国际法相关条例,又结合了神龙国的实际情况,公布了《战犯审判条例》,尤其是参考了联合国规定的34项罪行,规定了符合战犯身份的罪行标准:

1、有计划之屠杀、谋杀或其他恐怖行为。

2. 将人质处死。

3. 恶意饿死非军人。

4. 强奸。

5. 掳掠儿童。

6. 施行集体刑罚。

7. 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

8. 未发警告 ,且不顾乘客与船员之安全而击毁商船或客船。

9. 击毁渔船或救济船。

10. 故意轰炸医院。

11. 攻击或击毁医院船。

12. 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

13. 使用非人道之武器。

14. 发布尽杀伤无赦之命令。

15. 在饮水或食物中置毒。

16. 对非军人施以酷刑。

17. 诱拐妇女,强迫为娼。

18. 放逐非军人。

19. 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

20. 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

21. 军事占领期间有僭夺主权之行为。

22. 强迫占领区之居民服兵役。

23. 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固有之国民地位权利。

24. 抢劫。

25. 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与征用。

26. 贬抑货币价值或发行伪钞。

27. 肆意破坏财产。

28. 违反其他有关红十字会之规则。

29. 虐待俘虏或受伤人员。

30. 征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

31. 滥用休战旗。

32. 滥用集体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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